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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广州代表处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抬头写"广州市工商局"由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公司章)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2. 开业证书
贵公司所在地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一份(需经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认证)。港澳台公司提交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两份(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认证)
※贵公司须合法开业一年以上

3.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4.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5.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各常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以及8张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常驻代表所属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劳务合同(只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不需要出示)。一般代表的3张二寸照片。

6. 租用办公室的要求:
拟设立公司的办公地址(必须是写字楼,2005年5月份广州市工商局规定)。
1)房主产权证明必须到所属区或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A、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B、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C、房屋租赁合同。
2、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约(正本)。
3、房主产权证明复印件(个人房产需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房产需经营范围有写字楼或商铺出租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代表处应远离党、政、军驻地(离开500米以上)

7.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税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收入税法和地方营业税法的规定,驻广州代表处税收以企业在经营地所发生的的费用计提税金,所需交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堤防围护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局要求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进得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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