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法定办结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审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住所: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公司新住所证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起内申请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定);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可参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 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任免纸事项的,可不在提交);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本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验资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授全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证明及新的身份证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期限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聘用及免职的证明(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中已明确董事、监事、经理等任免职事项的,可只提交相关决议文件)。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 《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法定办结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任的清算报告;
- 银行消户证明;
- 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 公司印章或公安部门印章收缴证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年检报告书〉→备齐有关文件,办理年检→缴纳年检费,领取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年度审计报告;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在缴纳。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