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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关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根据穗地税发[2002]272号文《关于部分企业开始或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维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种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第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液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部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所称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服从制企业。
   (十一)如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充:计高技[2002]2879号文件规定(穗计高技[2003]6号文件转发):“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2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穗财法[2002]411号)
注:以下内容是财税字[1997]49号文的规定(摘自1997年6月《广州纳税指南》P31):
    1.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十五)根据《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方法》的具体规定,经审查,批准省内317家企事业单位的385项新产品项目享受2002年度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粤科成字[200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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